[32]任建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1995年3月13日。

因此,有必要对申请再审的路径进行重新设计,对于不服生效再审裁判的,申请再审人方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目前,审前程序目的是为了庭审做准备,即将审前程序完全作为准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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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政纠纷纳入到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而非单纯依靠信访途径,更有助于纠纷公平公正解决的观念,已经得到了司法实践的可靠验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由于审限太短,报请延期审理的案件增多,而上级法院对延期审理的审批几乎是形式意义上的审批,这就事实上造成审限的延长。目前,大多数行政案件案情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都比较复杂,且需要作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仓促结案可能对案件质量造成不利影响。行政诉讼法修改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史上的不朽丰碑,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华丽篇章,其重要意义无论如何强调也不过分。13.裁判文书类型化处理。

审前程序既要为开庭审理总结争点和焦点,也要以息诉止争为目标,进而降低或者消除开庭审理的成本。第二,要关注重点,照顾一般情况。[40] 1849年2月,为了参加立法会议竞选,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马克思曾用社会主义民主派和民主社会主义派来指称法国当时的社会主义者[41])结盟为红党,以争取红色共和国(也即红色的立宪共和国)为号召,积极参加竞选活动。

马克思恩格斯果真曾经反对过一切形式的宪政吗?我想这个问题首先是一个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否认同马克思主义或者是否赞同宪政,不管你站在左中右的哪一种意识形态光谱上,只要抱着实事求是、严谨客观的学术态度,就一定能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找到关于这个问题的确切答案,同时也不难发现反宪派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原意的大量肢解与歪曲。值得注意的是,在恩格斯晚年时期,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派力量有时候也会压倒反宪派力量,政治改革开始获得了一些有意义的进展,而恩格斯敏锐地认识到了这一变化,认为存在着两个资产阶级,即一个怯懦的资产阶级(作为既得利益集团为了实现统治秩序的暂时利益,背叛并牺牲自己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坚持过的宪政民主理想及其进步倾向,暴露出其怯懦保守性甚至是反动性,反对落实宪政,主张加强资产阶级专政统治)与一个具有自己革命历史的资产阶级(为了忠诚于自己在革命历史中所形成的民主共和的宪政理想,而不怕牺牲统治秩序的暂时利益,以实现其更为根本的长远利益,充分体现其制度自信及其进步性,支持落实宪政)。公社公开宣布‘社会解放是共和国的伟大目标,从而以公社的组织来保证这种社会改造。而天平的升降要取决于农民投进票箱的选票。

[5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0页。那种认为新民主主义宪政只是一种宣传,社会主义决无宪政的说法,起码和毛泽东关于宪政的逻辑论述和哲学思想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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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社会民主派让3月10日受了4月愚人节的愚弄。[18] 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xzmj/article_2013081589903.html,2013年10月4日访问 [19]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739页。马克思指出,在1850年3月10日补选活动中,形成了为反对资产阶级和政府而结成的普遍联合。列宁更是明确指出:只有不可救药的书呆子,才会单靠引证马克思关于另一历史时代的某一论述,来解决当前发生的独特而复杂的问题。

在统治阶级内部反宪派顽固不化、资产阶级宪政派软弱而激进的社会主义革命派在斗争中占了上风的国家,如俄国,走上了现实社会主义革命道路。[62] 秩序党所推动的反宪政逆流,使权力日益滑向了脱离宪政规制与制约的专横深渊。[4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4页。在红党看来,立宪共和国是各种阶级力量和政治势力激烈争夺的国家机器,当秩序党掌握它时,立宪共和国就是法国资产阶级的两大保皇派集团——联合的正统派和奥尔良派的共同统治[33],甚至正统派想借助立宪共和国这一国家机器来实现白色君主国的到来(马克思指出:正如无产者俱乐部里曾公开宣告红色共和国的到来一样,在他们的俱乐部里也公开宣告了白色君主国的到来。

[8] 可见,即便假定汪亭友能够证明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在19世纪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反对过一切形式的宪政且包括反对社会主义宪政,那么他也难以论证21世纪的中国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就可以否定立宪共和国、不要宪政建设。[4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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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1~92页。[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27页。

在马克思看来,立宪共和国的共和国外表,掩盖不了其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实质。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内在要求。[43] 在5月13日选举后,保皇派联盟也即秩序党赢得约500席,红党赢得180席,右翼共和党人赢得70席。[3]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第13页。共产国际很快便对各国共产党发出指示,把结成国际反法西斯联合战线的决策变成反对帝国主义之间战争的决策。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共和国也即公社必然既进行政治变革,又实行经济改革。

[5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2页。但是,我们和中国当代的反宪派争论的关键问题是,君主国里的共和派和立宪共和国里的民主派,难道都是反宪政的吗?马克思恩格斯批评立宪派或宪政派,肯定共和派或民主派,是否能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宪政?众所周知,在100多年前的清末民初,中国也曾出现过主张改良的立宪派与主张革命的共和派之争,那么能否由此断定孙中山、宋教仁等人就反对宪政、属于反宪派?反宪派理论旗手汪亭友引用了那么多马克思恩格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批评立宪派或宪政派的言论,丝毫不能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反对一切形式的宪政(道理就如同批评资产阶级民主不等于反对一切形式的民主一样),而只能说明马克思恩格斯支持民主共和的立宪制度,支持民主共和派的宪政主义。

[17] 《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85页。要把劳动从资本的压迫下解放出来,除了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这种专政以外,没有别的道路可走。

譬如,皮埃尔·勒鲁起草了《民主、社会宪法草案》(1848年,巴黎)。也就是说,列宁在这里直接批判的并不是指一切形式或资产阶级特定形式的宪政制度,而是指民主共和制。

比如法国马克思主义者盖得和拉法格1893年6月在《告法国劳动者》声明中,针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旗帜鲜明地提出:法国工人党就是和海峡彼岸年青的而且已经相当强大的工人政党,一同反对英国寡头政治的、资本主义的宪政。或者套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反宪政的自然产物就是帝国。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既然有饭大家吃,就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

在当时,恩格斯认为,在怯懦的资产阶级(也即我们所说的怯懦的反宪派)占优势的专制反动的德国和俄国,社会主义者只有丢掉幻想、准备革命。针对反宪派散布的宪政是吃人政治的片面曲解毛泽东思想的荒谬言论,2013年8月16日,胡德平在《经济观察报》发表了《英法吃人宪政的真义》一文予以驳斥,文章指出: 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

值得注意的是,汪亭友把引文破折号后面的文字故意忽略掉了,而这恰恰暴露了反宪派的致命伤——他们根本不是以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为信仰,而是赤裸裸地以被他们肢解阉割的马克思主义作为反宪政的工具。[4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8页。

很明显,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宪政是特指君主立宪制度。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1850年2月初,政府砍倒了自由之树,以此向人民挑衅,然后,从七月纪念柱上取走不谢花花圈,以废除普选权和哥萨克骑兵来进行恫吓,在立法议会中向左翼分子直接挑战,要他们上街,并说政府已准备好对付他们,政府预言2月24日将发生革命,但结果是徒劳。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垄断性既得利益集团主要是大资产阶级的垄断财团。[7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这算得上是2013年里让我略感欣慰的一件事情了,因为中国人数众多、观点多样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在这个历史关头总算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他们对荒唐的反宪政秀要么视若无物,要么回击,没有背弃基本的学理事实与学者良知做出任何违心的附和。但是,民主普选的立宪共和国将可能打破这一平衡,使红党驾驭立宪共和国,从而把红色的立宪共和国作为自己的施政目标。

这种说法,很容易给人这么一种感觉:德意日法西斯国家不讲宪政,英法美讲宪政,不管讲不讲宪政,反正都是帝国主义。[75]马克思又指出:立宪共和国的外表即共和制的国家形式 [76]可见,这里所说的国家形式,就是指立宪共和国,立宪共和国的宪政形式构成了对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限制,以迫使本能倾向于专断的国家权力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社会的意志。

[51]在马克思看来,红党也即社会民主派以宪制精神鼓吹秩序,宣扬庄严的宁静和合法行为,也就是盲目地服从自封为法律的反革命势力的意志[52]。马克思主义要求,任何郑重的政策必须以经得起严格的客观检验的事实作为根据。

只有实行普选制的民主的立宪共和国才有可能成为社会的忠实公仆。[4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4页。